
林冠亨律師是一位專注於高複雜度商務法律事務的律師,擅長整合法律、商業邏輯與技術資訊,為企業提供具實效性、可執行的法律解決方案。執業以來,曾主導多起經營權爭奪、重大矚目白領犯罪辯護、跨國交易與再生能源開發等重大案件,並長期投入法律R&D與專業論著發表,致力於提升法律服務的品質與創新。

最近幾年製造業充滿各種挑戰和機會,從中國撤資的台商變多了,選擇東南亞或者美國、墨西哥設廠的台商也變多了;有部分供應契約(Supply Agreement)對於「製造工廠的變更」會有特別約定。
另外,隨著AI硬體需求的上升,特定零組件、半成品、原物料的供需相當緊張,也造成更多買方會希望「綁產能」,這也反映在供應契約的條款和履行強度上(這篇先講遷廠或建廠,之後有機會再寫一篇講產能的條款)。
作為商務律師,這兩年也有幸從擬約、審約或爭議解決的角色觀察供應鏈環境的變化,將幾個常見的基本議題記錄下來,和有緣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分享。

內容大綱
1. 電廠的根本:不動產用益權
2. SPV公司與再生能源案場投資建置之多方關係
3. 再生能源案場的最大變數與風險:居民抗爭
4. 重要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重訴734
5. 刑事風險與合規
6. 討論

一、成立合資公司JVC的商業目的
二、成立合資公司JVC的常見風險
三、合資公司協議JVA該怎麼寫?(少數方立場)

1. 條款中有沒有「超水準」品質保證的要求?
舉例來說,Supply Agreement當中有「The Supplier warrants that the Products comply with technological state of the art」的內容,就是常見的「抽象且高標準」的品質保證要求。什麼是「最先進技術水準」?相當難定義,也很難完全符合,容易成為買方主張違約的源頭,藉此要求減價甚至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