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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見與案例

論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判斷要素──以必要性之釋明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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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同事合著的「論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判斷要素──以必要性之釋明為中心」文章,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91期,最近收到作者贈刊。

這是官誼最後一次以我們事務所律師名義作為作者職銜的文章,恭喜他轉任,下次一起寫可能就要掛某某地方法院法官了。

這是我和官誼共同論著,選派檢查人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主要以公司答辯角度,分析選派檢查人的「消極要素」,包括禁反言法理、說明必要性要件之實務判斷、財務業務與營運異常之懷疑程度等。(第一篇文章則主要以聲請人角度,以數十則實務見解整理分析出選派檢查人的積極要素,文章索引連結請見留言處)
另外,我們也提到常見的「商業會計法」、「公司內外帳」在選派檢查人事件當中的角色。
選派檢查人作為(類)訟爭事件,不可避免地必須處理「舉證程度」的議題,因此我們也對於公司法第245條要求的「說明程度」進行分析,提出法政策上的看法。
選派檢查人文章論著暫時告一段落,我也在結語提出撰寫這系列文章的目標:為選派檢查人事件判斷因素進行基礎的類型化、細緻化工作,也期許臺灣商業法制朝向更「合理保障投資」、「公平」、「可預測」的方向發展,在激烈且充滿變局的全球競爭中逐步提升,創造對國際資本更具吸引力的商業法規環境。
商務法律的R&D一直都是我的興趣,也是我對自己身為商務律師的自我要求。期許自己辦案(商業爭端解決、商務契約、交易架構設計)與半學術半實務的研究互相支持,當一個持續穩定提升各方面能力及品質的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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