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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JVC要達成甚麼樣的商業目的?合資公司有甚麼風險?JVA合資公司協議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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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合資公司JVC的商業目的

合資公司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策略聯盟的一種選項。
策略聯盟可以是簽多個長期協議(例如技術授權協議+共同研發契約+供應契約),不見得要成立合資公司。
所以,企業與企業之間決定成立合資公司,相當於一起生小孩,就是想要「深度綁定」對方。綁定對方的甚麼?綁定對方的資源,可能是技術?通路?或產品?也可能是希望藉此讓對方與自己成為更緊密的「利益共同體」,鞏固雙方合作帶來的長期利益。

 

二、成立合資公司JVC的常見風險

原本兩間公司藉由契約進行利潤分配(例如經銷商賺價差,供應商賺訂單利潤,技術授權賺權利金),現在變成兩間公司一起投資經營一間子公司(用子公司做雙方的合作案),如果子公司賺錢,雙方就以股東身分,依投資比例分享合作案(aka子公司)盈餘。


正常情形下,合資公司會由其中一方主導營運經營,另一方輔助或僅負責部分特定事項。主導營運的那方若要享有不成比例的利益,可能會做出甚麼事情?

1.派財務人員、技術人員、業務人員支援合資公司的營運,然後向合資公司收取不成比例或顯然不合理的費用、報酬。
2.讓合資公司與自己做交易,支付顯不合理的價金給自己。
3.直接由自己公司代合資公司收取應收帳款。
如果發生以上的情形,那另一方投資成立合資公司的「利潤共享」目的就落空了,反而變成送錢給對方。


成立合資公司,可能是希望深度綁定對方的技術、產能、產品或通路,而這些資源的綁定,可能是一方「移轉」給合資公司,也可能是一方「說好要給」合資公司,也可能是一方與合資公司簽約以契約方式讓合資公司成為優先廠商、獨家廠商或取得智慧財產授權。如果成立合資公司後,原本說要給資源的那方沒有給,只讓合資公司做一些利潤低的雜事,那另一方投資成立合資公司的「資源綁定」目的也就落空了。

 

三、合資公司協議JVA該怎麼寫?(少數方立場)

合資公司協議Joint Venture Agreement並非只是用來簽名宣告雙方合作更進一步的紙張,而應該是要讓企業簽署以後,可以落實商業目的,避免以上風險的重要法律工具。

1.要保護投資本金,就要避免合資公司有不當虧損(被掏空),所以要有核決權限與監督權限分配條款(尤其是大額交易),以及基本的董事席次,若董事席次未過半,最好能爭取到一席的監察人席次。
2.要綁定資源、利益,就要檢查對方答應要給的資源,在契約上有沒有出現;如果有出現,依照契約條款,對方的資源投入是否是「義務」?有沒有「前提條件」?律師的工作之一就是讓讓對方答應的commitment成為契約上有效、有拘束力、可以執行的條款。
3.其他常見的陷阱,包括該獨家未獨家、空的反稀釋條款、以複雜架構掩蓋「近乎無償的對價關係」等。個案上,合資公司協議並不單純,交易次序與資源投入前提、關聯交易的條款都會影響到商務目的的實現可能性與雙方所負的風險;有合資公司交易的安排,最好能在早期就找專業律師進行諮詢,一起設計合理可行且有保障的交易架構。和商業夥伴一起制定明確、真正符合雙方共識的商業遊戲規則,是合資公司策略聯盟能順利滿意的重要基礎。



林冠亨律師作為接辦及主辦律師之合資公司交易實績(列舉部分)
臺灣工程技術業者間合資公司交易(代表主要經營團隊)
臺灣電動車維修業者間合資公司交易(代表相對少數方)
臺灣再生能源業者間合資公司交易(代表主要經營團隊)
臺灣電動車業者與越南業者間合資公司交易(代表臺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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